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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交所下发的关注函,让股民关注到深市上市公司“新美星”。其中提到,关注到公司的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何德平受到了证监会的处罚,而且已经生效。为何上市公司不做任何公开消息的披露?不去向投资者阐述处罚决定对公司的未来业务和管理影响?但是关注函发了,上市公司仍然没回应。
此时,股民才注意到,原来早在2021年12月2日,证监会就这起实际控制人、大股东的严重违规违法行为做出了处罚,但是上市公司新美星一直没有披露。这又引发严重误导投资者的违规行为,从严格意义上讲,在此期间受到损失的投资者都可以提起赔偿诉讼的。
那么大股东都干了什么事情呢?何德平、黄秀芳是一对夫妻,他们实际控制着上市公司新美星。为了让自己持有的股份在上市解禁期满之后,可以维持一个比较高的价格,方便他们减持套现,也方便使用其他方式套现。于是找到了蒋维、毛明土、李传武,他们是专业在股市上帮上市公司做庄的团队。
从此合并在一起,大股东不但出钱3000万,而且还做好配合,其他违规团队也找钱进去,开始做庄炒股,就是定向这只股票“新美星”。他们通过联合下单和对敲操纵股价,最终新美星”股价累计上涨36.46%,之后卖出“新美星”股价下跌13.36%。但是这个团伙通过盘中拉抬和对倒,反向卖出,得到获利4,783万元。
这种操控市场的行为,已经属于A股市场上最恶劣的行为。如果在美股市场上,这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,可能要被罚的倾家荡产,而且因为欺骗,可能还要坐很长时间的牢。但是此次证监会处罚决定是,对何德平等5人没收违法所得4783.56万元,并处以4783.56万元罚款;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,对何德平给予警告,并处以40万元罚款。
这就算结束了!即使按照旧的证券法的规定,最高罚款额也可以按照三倍来啊。但为什么按照最低的一倍罚款额进行处罚呢?难道他们的情节很轻微吗?难道他们没有给那些股民造成损失吗?难道这种大股东与机构勾连合作,操纵股票的行为还不够恶劣吗?
在前不久,美国证监会给予26名中国牛散处罚,他们并没有同上市公司合作,就是设计策略涉嫌操纵美股上市公司股价,认定他们获利超过3500万美元,最终处罚支付超过7500万美元。如果上市公司大股东参与,那么按照萨班法案,大股东最多可以得到25年有期徒刑。
如果从严肃法纪,维护资本市场长远未来角度,正确的处罚是,从经济处罚方面按照顶格进行,同时可以让在这期间,买卖过这支股票并且受到损失的股民,快速登记快速理赔,当然这也是由违法人和违法机构承担。之后将他们报送公安机关,该提起刑事起诉的就刑事起诉。那些坐庄团队是不是该抓起来啊?
有时候看看证监会的处罚,真的感觉到A股市场可能是法外之地。公司实际控制人,在外找机构进行做庄买卖自己公司股票,进行牟利,同时还偷偷将自己控制的股票提前减持。结果处罚仅仅是“没一罚一”,这实在是太宽松了!违法成本如此低廉,不怪的那么多上市公司,前赴后继的去各种各样的闯关违法。
A股一直没有牛起来,为什么?其实现在看起来,其中一点就是严肃法纪,高效率办案。如果证券市场参与主体都不能守住边界,那么最弱势的散户投资者还有啥前途呢?